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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行业(运输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发表于:2023-4-18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物流企业主要经营流程:货物托运人签填托运单;托运单内容的审核和受理;核实理货;货物的监装和监卸。营运部门在完成每单运输任务后,将托运单据转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确认完成的运输作业的单据,据以确认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流企业分为三种: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结合型物流企业。
     1、运输型物流企业
      企业为客户提供门到门运输、门到站运输、站到站运输等一体化运输服务,核心服务能力就是利用先进的运输技术,更高效、安全、经济地实现货物位移的能力。
     2、仓储型物流企业
      企业为客户提供货物储存、保管、中转等仓储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配送服务为主,核心服务能力就是利用信息化的仓储资源,高效率、低成本提供信息查询及货物查对的能力。
     3、结合型物流企业
企业为客户提供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多种物流服务项目,并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物流服务。为客户制定整合物流资源的解决方案,提供物流咨询服务。



主要的会计处理


一、物流企业的财务处理特点

1、燃油
油费是物流企业主要物资消耗之一,一般将燃料单独归类,进行专门的管理与核算。

2、轮胎
轮胎的耗用也占用了大部分成本。

3、账簿设置
成本明细账的设置、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等。


二、主要会计分录(仅做参考,注意实际问题灵活运用)


物流活动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信息处理等环节,会计核算与之相应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关会计分录整理如下: 


1、实收资本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各股东


2、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设置一下明细科目: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


借: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收入/收派收入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总站对分站之间可以设置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科目,以反映总站与分站各项营业收入的解交和结算情况

(1)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2)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预收运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5、完成运输任务,结算多退少补  

借: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少收补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贷:银行存款(多收退回)


6、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的核算,核算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设置二级科目。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客运服务/包装物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技术转让/车辆修理/材料销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销售材料,月度终了按照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原材料

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要分摊材料成本差异。


7、成本核算
以营运燃料的核算为例,具体讲解业务处理分录:
燃料按用途分为:营运耗用的燃料和非营运耗用的燃料。通过“原材料—燃料”账户核算,下设“库存”、“车存”等明细账户。

(1)验收入库
实际成本:
借:原材料—燃料(库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计划成本:
借:材料采购—燃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入库:
借:原材料—燃料(库存)
     贷:材料采购—燃料

(2)领用燃料
借:原材料—燃料(车存)
     贷:原材料—燃料(库存)

(3)月末根据实际耗用:
1)运营耗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等
    贷:原材料—燃料(车存)
2)其他业务部门等耗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燃料(库存)

(4)月末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实际成本>计划成本的差异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
借:其他业务成本
借:管理费用
       贷:材料成本差异
注:实际成本<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标示。

8、月末结转本年利润

月末将本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帐户无余额。


举例:下面以汽车运输为例为大家总结了运输业务相关的会计核算。

汽车运输的一般业务程序


1.货物托运人签填托运单;

2.托运单内容的审核和受理;

3.核实理货;

4.货物的监装和监卸。



汽车运输业务收入的确认

营运部门在完成每单运输任务后,将托运单据转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收到的确认完成的运输作业的单据,据以确认收入,届时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丰矿物流公司2016年6月完成客户欣欣洗煤厂的汽车运输业务3000吨精煤,平均运输距离320公里,确认运输收入384000元,款项未收到。增值税税率为11%,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运输业务全部由第一车队完成。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汽车运输业务(欣欣洗煤厂      38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运输(第一车队)    345945.9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8054.05

汽车运输的成本核算


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


1、燃料的归集和分配

当月实际耗用量=月初车存数+本月领用数-月末车存数


【案例】丰矿物流公司对燃料柴油采用实地盘存制。2016年6月30日,根据本月的柴油领料单和车存柴油盘存表编制燃料耗用汇总表。




根据燃料耗用汇总表,作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第一车队)     138270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第二车队)     124080

借:辅助运营费用—共同费用    3960

借:营运间接费用—汽车运输分公司    2640

借:管理费用—油料费     184.80

    贷:原材料—燃料     269134.80


2、直接人工的归集和分配

物流企业的直接人工由工资费用和其他人工费用两部分组成。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和部门。

图片

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第一车队)    52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第二车队)    50000
借:辅助运营费用共同费用    9600
借:营运间接费用汽车运输分公司    7200
借:管理费用人工费用    1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130400 

3、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折旧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以及行车事故费用。


1.折旧:营运车辆采用工作量法、其他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

2.修理费:日常维修和保养,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受益期在一年以上的大修,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然后摊销计入相应的成本科目和部门;

3.车辆保险费:通常按年支付,支付时计入待摊费用账户,按月摊销时,根据车辆所属部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营运间接费用、管理费用。


4、辅助营运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物流企业发生的辅助营运费用,费用发生时在辅助营运费用科目中核算,月底按照每个车间的千吨行驶千米数比例分配。

2016年6月份,第一车队营运货物汽车运输业务3000吨精煤,平均运输距离320公里,即960千吨/千米;第二车队运营货物汽车运输业务4000吨焦煤,平均运输距离220公里,即880千吨/千米。

第一车队的分配率为:960÷(960+880)×100%=52.17%
第二车队的分配率为:880÷(960+880)×100%=47.83%
根据以上分配率对辅助营运费用进行分配。




主要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税率


物流公司兼营不同业务,有的是货运+代理,有的是货运+仓储,有的是仓储+代理,根据物流包含的具体业务,分别适用税率。

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物流与快递的区别,按接收货物重量,一般30公斤以上发物流;按服务对象,快递一般为个人,物流一般为企业;按末端派送模式,快递一般可以送货到家,物流一般不送货上门;按仓储不同,快递注重及时性,随到随走,物流仓储则根据需求而定。    

如果物流企业混合经营业务无法准确划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物流企业如兼营快递服务,需要将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分开核算,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进项抵扣


(一)物流企业兼营运输、仓储、收派等业务,有简易计税方法业务,又有一般计税方法业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2、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如果票面有燃油附加费,要和票价一起合计计算进项税额。民航发展基金不计入计算进项数额的基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4、取得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注意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注意票面旅客身份信息需与报销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6、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部分,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发票)抵扣税款;采用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及通过政府还贷公路部分(非试点地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部分(试点地区),取得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抵扣税款。

三、发票开具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不再有行业限制。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二)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重新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发票开具可能存在的风险
1、发票分类编码选择错误,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
2、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和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记账联不需要盖)。
  
四、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